清償借款
士林簡易庭(民事),士小字,112年度,1091號
SLEV,112,士小,1091,2023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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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士小字第1091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陳彧
陳姵
被 告 王奎力

顏瑞儀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1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王奎力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陸仟壹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一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六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最高連續計付期數為九期。如對被告王奎力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結果時,由被告顏瑞儀給付之。
訴訟費用壹仟元由被告王奎力負擔,如對被告王奎力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被告顏瑞儀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王奎力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且無民事 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事,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被告王奎力於民國109年9月8日向原告借款 新臺幣(下同)15萬元,並邀同被告顏瑞儀擔任保證人,借 款期間自109年9月17日起至114年9月17日止,並自實際撥款 日起依年金法,按月攤還本息,利息則自109年9月17日起至 110年9月16日止按年利率7.99%固定計息,另自110年9月17 日起至114年9月17日止利率按原告公告之季均利型指數利率 加7.25%(現為8.62%)機動計息,且如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 清償本金,視為全部到期,並自遲延日起依原借款利率計付 遲延利息,且自視為到期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 利率10%,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詎 被告於112年1月17日起即未依約清償,迄今尚積欠本金8610 0元及利息、違約金未清償,且依約已喪失期限利益,借款 視為全部到期,爰依兩造間貸款契約及普通保證之法律關係



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三、被告顏瑞儀則以:貸款契約書上保證人確為其本人所簽,已 請被告王奎力處理上開債務,但被告王奎力表示尚未依協商 結果繳納,其會請被告王奎力儘快處理等語資為抗辯。四、查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其所述相符之聯邦銀行個 人消費性貸款契約書、單筆授信攤還及收息紀錄查詢單、存 款牌告利率表等影本為證,且為被告顏瑞儀所不爭執,而被 告王奎力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 爭執,復未提出書狀為任何具體的聲明及陳述,本院審酌上 開證據,應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又保證者,謂當事人約 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 之契約;保證債務,除契約另有訂定外,包含主債務之利息 、違約金、損害賠償及其他從屬於主債務之負擔;保證人於 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 人得拒絕清償,民法第739條、第740條、第745條分別定有 明文。另普通保證,保證人於債權人未就主債務人之財產強 制執行而無效果前,對於債權人得拒絕清償,即學說上所謂 檢索抗辯權,其性質為一種延期之抗辯,然普通保證人之給 付義務並未消滅,則在債權人請求清償範圍內,普通保證人 主張檢索抗辯者,法院應為附條件之判決(司法院(74)廳民 一字第302號函法律座談會意見參照),而被告顏瑞儀為上 開債務之保證人,業如前述,且依前開貸款契約書所示,並 無證據顯示被告顏瑞儀願拋棄民法第745條所規定保證人之 先訴抗辯權而同意擔任連帶保證人,是原告僅得訴請被告顏 瑞儀就前開債務負普通保證人責任,亦即原告就前開債務於 對於被告王奎力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時,始得請求被告顏 瑞儀清償。至被告顏瑞儀前開所辯,縱令屬實,亦不影響其 依約應負之清償責任,故其此部分所辯,尚不足採。是原告 依上開法律關係,求為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 應予准許。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與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無逐一論列之必要,併予敘明。 六、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8第1項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所 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 告假執行,另依同法第78條之規定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10 00元(第一審裁判費),應由被告王奎力負擔,如對被告王 奎力之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被告顏瑞儀負擔。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士林簡易庭 法 官 黃雅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關於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與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書記官 陳香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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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