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士簡字第1090號
原 告 陳坤生
訴訟代理人 林帝佑
被 告 周秋桐
訴訟代理人 黃郁舜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14日所為
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關於言詞辯論終結期日「112年3月29日」之記載,應更正為「112年5月24日」。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述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 茲由本院以裁定更正之。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莊明達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王淳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