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簡易判決
110年度士簡字第1624號
原 告 陳美萍
訴訟代理人 林明忠律師
複代理人 林泓均律師
被 告 李慧卿
于震國
被 告 范祚誠
訴訟代理人 林玉川
被 告 廖秀娥
兼上二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范嘉惠
上列當事人間修復漏水事件,於中華民國112年7月18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共同將原告所有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巷○弄○號一樓房屋漏水部分,按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民國112 年3月17日北土技字第1122001003號鑑定報告書第6頁至第7頁(如附件)所載修復方式,修繕至不漏水之狀態。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仟伍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一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原告其餘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貳拾貳萬陸仟參佰參拾元,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參仟玖佰伍拾參元由被告連帶負擔,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起訴主張:伊為門牌號碼臺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 1樓房屋(下稱系爭1樓房屋)所有權人,而被告李慧卿、于 震國、范祚誠、廖秀娥、范嘉惠分別為系爭1樓房屋同棟同 號2樓、3樓及4樓所有權人,系爭1樓房屋屋內2間房間天花 板、頂版及牆角有滲漏水之情形。經原告委託臺北市土木技 師公會鑑定後,其鑑定結果認系爭1樓房屋如附圖所示房間1 、2之天花板、頂板及牆角漏水確與系爭房屋同棟同號2、3 、4樓房屋有關連性。而被告李慧卿、于震國、范祚誠、廖 秀娥、范嘉惠分別為系爭房屋同棟同號2樓、3樓及4樓所有 權人,自應就系爭1樓房屋如附圖所示房間1、2漏水部分共
同負修繕責任。因本件漏水事故造成原告受有如原證4所示 天花板鏽蝕污漬、實木櫃及牆壁壁癌等損害,其修復費用依 前案鑑定結果需新臺幣(下同)121,360元,爰主張本件修 復費用應以100,000元計算,被告自應負連帶損害賠償責任 。然兩造迄未就是否僱工修繕漏水乙事達成共識。為此,基 於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相關規定及民法所有權的作用及侵權行 為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一)被告應共同 將系爭1樓房屋,依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112年3月17日北土 技字第1122001003號鑑定報告書如附表一、附表二所載修復 方式,修復至不漏水之狀態。(二)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10 0,000元及均自起訴狀繕本送達給被告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三)如獲勝訴判決,原告願供擔 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則以:原告前因系爭1樓房屋漏水,於107年間提起修復 漏水訴訟,經鈞院以107年度士簡字1117號判決系爭1樓房屋 同棟同號2、3、4樓房屋所有權人應共同將系爭1樓房屋漏水 修復。嗣當時之系爭1樓房屋同棟同號2、3、4樓房屋所有權 人業已遵從上開判決意旨,僱工重新施作公共糞管及排水管 線,並重置明管於外牆。此後系爭1樓房屋再無產生任何漏 水情事,原告多年來亦無表示任何意見或異議,顯見其等業 已履行修復漏水義務。又系爭1樓房屋屋齡高達45餘年,數 年間歷經多次強烈颳風、地震之嚴重侵襲,房屋整體結構及 建材老化,是系爭1樓房屋本應定期進行維護保養,用以避 免滲漏水情事之發生,此乃原告所應自負之責任。未料,原 告於上開修復工程完成多年後,仍提起本件訴訟,主張系爭 1樓房屋有漏水情事,顯像可歸責於原告自己所有系爭1樓房 屋外牆結構有瑕疵。其等不同意原告聲請再做補充鑑定,希 望就此結案。當初其等是希望大家一起把系爭1 樓房屋及同 棟同號2樓、3樓及4樓(含5樓增建)全棟的防水做好,是原 告表示不要所以才會有本件訴訟。且如果原告有反應漏水, 其等都有配合找水電抓漏師傅檢修,並非原告所述其等不配 合,故原告請求精神慰撫金部分並無理由,當初是因為找不 到原因,而不是不理原告,此點亦請法院審酌。此次鑑定報 告已經分析的很清楚,是系爭1 樓房屋及同棟同號2樓、3樓 及4樓(含5樓增建)全棟各樓層都有一些問題,並非都是其 等所造成的,故其等認為不用賠償原告100,000元等語,資 為抗辯;並聲明: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三、得心證之理由:
原告主張伊為系爭1樓房屋所有權人,而被告李慧卿、于震 國、范祚誠、廖秀娥、范嘉惠分別為系爭1樓房屋同棟同號2
樓、3樓及4樓所有權人,系爭1樓房屋如附圖所示房間1、2 天花板、頂板及牆角有滲漏水之情形。經委託鑑定機關鑑定 後,其鑑定結果認系爭1樓房屋如附圖所示房間1、2之天花 板、頂版及牆角漏水部分確與系爭1樓房屋同棟同號2、3、4 樓房屋有關連性之事實,業據提出土地所有權狀、鑑定報告 、漏水處示意圖(即附圖)及漏水照片等件為證,復為被告 所不爭執,此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為真實。至原告主張系爭 1樓房屋如附圖所示房間1、2漏水原因,與系爭1樓房屋同棟 同號2、3、4樓房屋,而與系爭1樓房屋本身無關,故被告 被告應共同將系爭1樓房屋,依鑑定報告所載修復方式,修 復至不漏水之狀態;並應連帶給付原告100,000元修繕費用 等情,則為被告所否認,並以前揭情詞置辯。經查:(一)原告所有系爭1樓房屋如附圖所示房間1、2漏水原因,經臺 北市土木技師公會鑑定技師於111年8 月10日、111年9月6日 、111年10月3日、111年12月12日至現場會勘,並做成112年 3 月17日北土技字第11220001003號函鑑定報告書,其鑑定 結果略以:「…九、滲漏水原因研判經上述4次鑑定測試內容 及結果及8月10日及9月6日兩次1樓漏水爭議處各測點含水量 比較表(詳附件五)研討漏水原因及漏水來源整理如下:漏水 原因及來源研判表(名稱及其位置詳各樓層平面圖)
位置 漏水部位 漏水原因研判 漏水來源研判 房間1 內牆1 柱中排水管-1管材老化破損 5樓廚房洗嘈排水 內牆2 4樓後陽台地漏-1排水 房間2 內牆3 柱中排水管-2管材老化破損 4樓後陽台地漏-2排水 內牆4 2樓後陽台地漏-2(洗衣機)排水 房間2 外牆 1樓外牆久未維護,原有防水功能退化 1樓外牆雨水及2~4樓外牆雨水沿弱面滲入 房間2 頂板 2~4樓防水外牆維護施工深度不足,未達一樓頂版板(即二樓底版)(詳P-76照片) 2~4樓外牆雨水流至2~4樓外牆雨水樓版交界處沿弱面入滲造成1樓房間2之頂版及內牆5滲漏 內牆5 十、鑑定結果及建議:
(一)就門牌號碼為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1樓建物之如 原證4平面圖房間1、2部分,有無滲水或漏水現象存在?如 有滲水或漏水現象,其漏水或滲水之程度與位置為何?鑑定研判結果:台北市○○區○○街000巷00弄0號1樓建物之如原證4平面圖房間1、2部分,有滲水及漏水現象存在,其漏水或滲水之程度與位置詳P-28至P-31照片所示,其中房間1之柱-1位置及房間2靠浴室側角落之頂版及外牆滲漏較嚴重。
(二)如有滲水或漏水現象,請鑑定其原因為何?是否與外牆有 關?如與外牆有關請查明是幾樓之外牆?又與一樓廚房外 推是否有關,並估算其所需修復費用(包含漏水處批土粉 刷與重新油漆之費用)與方法。
鑑定研判結果:本案漏水原因複雜,調查研判費時,滲漏爭議處與一樓廚房外推無關,相關問題分述如下:
(A)房間1之內牆1、內牆2滲漏水:研判與外牆無關,與柱中管- 1老化破損有關(平面位置詳P-21圖說),經試水,5樓廚房排 水及4樓地漏、排水,均流經柱中管-1排至後側排水溝(詳P-6 7、P-68照片)。研判房間1之內牆1、內牆2漏水與5樓,4樓有
關,建議修復方式,先削除漏水牆表面浮漆再進行披土及一 底二度PVC油漆,估算修復費用為8,145元(詳P-79,估算表6- 1)
(B)房間2分為外牆、頂版、內牆3、內牆4、內牆5等5區塊(平面 位置詳P-27圖說」
(1)其中內牆3、內牆4滲漏水,研判與柱中管老化微漏有關,經 試水,2樓地漏2(洗衣機使用)及4樓地漏之排水,流經柱中管 2排至後側排水溝(詳P-69照片)。研判嫩牆3、內牆4漏水與2 樓及4樓有關。建議修復方式,先削除漏水牆表面浮漆再再進 行披土及一底二度PVC油漆,估算修復費用7,896元(詳P-80, 估算表6-2)
(2)外牆滲漏:
研判為原有1樓牆面外側防水層老化、完工後自行開窗及8年 前2~4樓共同施做外牆防水維護之施工瑕疵有關,室內建議修 復方式,先刮除外牆內側表面浮漆再進行披土及刷一底二度P VC油漆,估算修復費用5,218元(詳P-81,估算表6-3)(3)頂版及內牆5滲漏:依現況2樓以上外牆有重做防水(3樓住戶 告知2~4樓外牆約8年前有共同施作防水維護工程,惟一樓未 參加),鑑定作業中發現2~4樓外牆防水施工底部未達1樓頂版 高度,約差10公分,雨水有可能沿此弱面入滲(詳P-76照片) ,研判是造成1樓頂版及內牆5漏水的原因。建議修復方式, 因房間2有部分頂版之砂漿面層有剝落現象,先敲除該部分剝 落面層再粉刷1:3水泥砂漿,俟乾燥後再造行披土及一底二 度PVC油漆。估算修復費用16,436元(詳P-82,估算表6-4)(三)因滲水或漏水所造成天花板鏽蝕污漬(原證6第1頁紅框處)、 實木櫃損害(原證5第2頁)、牆壁壁癌(原證5第2頁)之修復或 價值件損費用為何?
鑑定研判結果:
1、經查原證5第1頁圖片位置是1樓浴室天花板,經量測天花板土 方混凝土頂版含水量達4.6%屬偏高,頂版糞管偶有水珠(詳P- 74照片),經查2樓浴室已重新整修,經地坪積水(詳P-70照片 )及馬桶放水(詳P-13照片)測試,現況未發現有漏水現象(詳P -72、74照片),上述現象研判係洗澡時水氣上升至頂版滯留 所致,與漏水無關,建議自行加裝抽風設備應可改善。2、有關天花板鏽蝕污漬,研判係107年第一次鑑定之前所造成, 參考其內容,與2~4樓有關,現一樓浴室頂版已無漏水現象。 檢視天花板尚無結構安全暢題,建議清潔保養即可,估列清 潔保養費3,000元(與2樓、3樓、4樓有關),3、有關(原證5第2頁)牆壁壁癌屬外牆,修復責任己併外牆估列 。實木櫃損害,研判係受潮所致,估列更新費用為9,000元(
與1樓、2樓、3樓、4樓有關)。
(四)有關如何修繕,鑑定技師建議如下:
1、有關房間1之內牆1、門牆2漏水來源,柱中管-1管材老化微漏 有關,建議封閉2樓以上各樓層之地漏1,避免排水流入柱中 管-1,另5樓廚房排水改配明管外排並封閉現有地漏。2、有關房間2之內牆3、內牆4漏水來源,研討與柱中管-2管材老 化微漏有關,建議封閉2樓以上各樓層之地漏2,避免排水流 入柱中管-2,另2樓後陽台之洗衣機排水改配明管外排。3、有關房間2之外牆、天花板及內牆5漏水來源,研判為1樓外牆 防水久未維護及2~4樓之前防水維護施工有瑕疵所造成,外牆 防水有使用年限,會隨時間經過老化而漸失防水功能,須定 時維護,建議1~4樓外牆共同璧全面施作防水層(住戶自行招 商,採責任施工),施工時建議先將現有牆面之冷、熱水明管 移除,俟防水工程完成雙再恢復,以求防水工程之完整性。4、漏水來源處理後,再進行室內修復,建議如下:(1)內牆1、2、3、4、5及外牆內側,先刨除表面浮漆再進行披土 及一底二度PVC油漆。
(2)房間2有部分頂版之砂漿面層有剝落現象,先敲除剝落面層再 粉刷1:3水泥砂漿,俟乾燥後再進行披土及一底二度PVC油漆 。
(3)一樓因漏水損壞修復項目、相關樓層及修復費用,整理如下 供參
一樓因漏水損壞修復費用估算表
項 目 相關樓層 修復費用 (一)房間1之內牆1、內牆2滲漏 與4樓,5樓有關 8,145元 (二)房間2之內牆3、內牆4滲漏 與2樓,4樓有關 7,896元 (三)房間2之外牆滲漏水 與1樓(主因)、2~4樓(次因)有關 5,218元 (四)房間2之頂版及內牆5滲漏 與2樓、3樓、4樓有關 16,436元 (五)房間2實木櫃損害 與1樓(主因)、2~4樓(次因)有關 9,000元 (六)浴室天花板鏽蝕污漬清理 與2樓、3樓、4樓有關 3,000元 」
(見臺北市土木技師公會民國112 年3月17日北土技字第1122001003號鑑定報告書第4-7頁)
(二)原告雖否認鑑定報告關於系爭1樓房屋未維護作為房間2之 外牆滲漏水原因及房間2實木櫃遭受損害原因之認定,並 否認鑑定報告估算表6-1至6-4相關修復費用之估算金額, 主張就本件漏水原告並無可歸責原因,修復費用應以100, 000元估算,另聲請補充鑑定云云,惟就系爭1樓房屋房間 2之外牆滲漏水原因及房間2實木櫃損害,部分可歸責於原 告此節,業據鑑定技師即證人林燕川到庭證稱:「鑑定報 告第7 頁中之1 樓漏水損壞修復費用估算,其估算之依據 為何是公會的鑑定手冊,若沒有就是技師自行調整,就是 會打電話問廠商,公會每隔一段時間(時間不一定)會調 整價格,如果公會有單價就照公會的,沒有的話就是問廠 商。關於「環氧樹酯粉刷特別處理」部分,是採用107 年 的報告,但是本次鑑定報告認為不需要使用環氧樹酯粉刷
特別處理,因為只是表面漏水,是保護層脫落,只需要水 泥砂漿敷上去就夠了。伊不清楚前按107 年鑑定報告技師 之依據為何,但伊是依據新北市建築物工程施工損壞鄰房 鑑定手冊上面的單價來估價的,這個鑑定手冊是109 年2 月修訂版,伊是用裡面第7 項油漆工程平頂及牆PVC 漆1 底2 度單價180 元來估價(提出上開手冊供給法院附卷) 環氧樹酯粉刷特別處理部分,依現場的漏水狀況判斷依據 鑑定人有漏水的部分有牆面跟平頂,平頂部分只有房間2 平頂保護層有點撥落,其他牆面部分保護層是沒有問題的 ,只有水泡到PVC 漆,導致PVC 漆剝落,但是牆面是沒有 問題的,只要漏水源頭抓到不要再漏水,漆一下就可以了 。結構體有損害才需要環氧樹酯粉刷特別處理,這是比較 強的修復,伊現場看到只是保護層剝落,只要敲掉再用1 底3 水泥砂漿就可以了。伊在現場是用目視的方法看到只 有保護層剝落,而此判斷應該沒有結構體的問題,鑑定基 本上不會去敲裝潢,看的到的部分就用目視,看不到才用 其他方法去測試。伊看到就是只有保護層剝落。沒有看到 結構體損壞,結構體損壞是結構體混凝土開始剝落,甚至 看到鋼筋,還有鋼筋生鏽,鋼筋生鏽會把混凝土擠開,混 凝土就是結構體,這樣就會需要使用到環氧樹酯粉刷特別 處理,但假設損壞程度很薄,也適用水泥砂漿就可以補, 如果要用環氧樹酯粉刷特別處理通常是看到鋼筋生鏽、破 動破很大,才會需要環氧樹酯粉刷特別處理。一般蓋新房 子就是混凝土灌漿模版拿掉之後,會塗一層1 比3 (水泥 跟砂的比例)水泥砂漿約2 公分厚,再漆一層漆,我到本 案現場看到牆壁只有PVC 損壞,水泥砂漿沒有損壞,房間 2 的天花板有是漏水的部分是水泥砂漿有一部分剝落,其 他部分是PVC 漆因為漏水損壞,所以房間2 的天花板也不 是全部都出現水泥砂漿損壞,所以我認為牆壁跟天花板都 沒有損壞到結構體,參報告第34頁編號第13、14照片,此 部分就是房間2 的照片。鑑定報告第56頁所列房間2 颱風 豪雨前後含水量比較表之差額,之所以部份為負數,伊以 所列以含水量差額大於0.2 %作為有外牆雨水滲漏之原因 ,而非以大於儀器原廠之精度誤差值0.5%為判斷之原因, 是因為儀器只是幫技師判斷,並不是萬能的,最重要的是 技師的經驗,房間2 颱風豪雨前後含水量比較表的數值, 當伊在測時也不知道是正還是負數,是測完整理才知道。 且專業技師就是要對儀器的數據去蕪存菁,因為儀器是有 可能出現不合理的數據,要把它給剔除。負數的部分就是 不合理的數據,且伊有用熱顯像儀輔助(第77~78頁)熱
顯像儀就是測牆面、天花板的表面溫度,颱風前8 月10日 溫度會比較高,因為颱風過後會有含水溫度比較低,就表 示含水量比較高。一般在沒有漏水的牆面濕度計所測濕度 不一定,因為每個地方都不一樣,如果是山邊水氣較重, 就會比較高,可能會超過3 %,反之亦然。量就是要同一 個位置,這樣在颱風前後比較才有意義。就是要在同一個 地點颱風前後比較。本次颱風降雨量非常大,剛好有這樣 的機會可以判斷,否則很難判斷哪裡有漏。伊之所以判斷 房間2 的部分有滲漏水現象,不只是用HI-520-2型測濕儀 器,還有用剛剛所述的熱像儀,根據經驗主要是要找漏水 原因,還需要技師的經驗判斷。伊是以這兩個儀器測試後 綜合判斷房間2 的漏水源不是單一的,有外牆跟柱中管。 且本件建物已經47年,一般防水有保固期,本件建物的防 水應該已經超過保固期。熱像儀的靈敏度沒有到因為氣溫 高低而造成儀器數值不同,主要是要靠技師判斷,儀器是 幫助技師判斷漏水原因。伊之所以判斷鑑定報告第77頁的 數據是有漏水現象,而非氣溫差異,是因為伊所拍的地方 是同一個地方,伊認為氣溫不可能造成這麼大的差異,且 剛好是颱風前後,伊是依據鑑定報告第77、78頁差異判斷 有漏水現象。房間2 天花板的漏水原因伊初步判斷是2 樓 廁所漏水、外牆所造成,但是伊另外到2 樓廁所做積水實 驗還有放色粉(如鑑定報告第70頁),但都沒有看到有顏 色的水跑出來,所以新的廁所沒有漏水,所以伊判斷是外 牆漏水。2 樓浴室外牆側含水量7.2 %偏高,其餘正常, 此部份含水量偏高原因,是因為含水量是用機器量出來的 ,如果含量高一定是有原因,後來伊就安排2 樓冷熱水管 試水,2 樓冷熱水管都沒有漏水,伊就判斷是因為外牆所 以導致含水量高,但是伊也沒有辦法去找是外牆的哪裡漏 水,找不到具體漏水位置的話就只能靠技師判斷,伊判斷 是2 樓的外牆某個部位有水進來,所以量出較高的含水量 。此部分跟房間1 沒有關係,因為漏水的來源不一樣,跟 房間2及內牆5 可能有關係如伊所列的表格,伊判斷內牆5 之所以會漏水是從2 、3 、4 樓在8 年前有請師傅來做 防水面,這個2 、3 、4 樓共同體,應該2 、3 、4 樓共 同負擔(詳如鑑定報告第4頁表格)。2 樓含水量偏高跟 管線無關,是跟外牆有關,外牆是2樓外牆某處有漏水, 但是具體位置無法判斷。伊有聽說8 年前有請師傅來做2 、3 、4 外牆防水層,但是1樓沒有配合做,參鑑定報告 第25頁照片編號3 ,該牆面上面顏色跟下面顏色不一樣, 代表2 樓以上部分有做防水,1 樓沒有做防水。伊有判斷
房間2 平頂、內牆5 的水是由上面流下來,因為水往低處 流,在平頂某個部位有水進來,確切位置無法得知。伊是 因為有水流進來才判斷是2 ~4 樓防水層弱化。參報告第6 6頁,伊認為那點剛好是冷熱水管穿牆進來,伊檢驗過此 點沒有漏水進來,不代表其他地方沒有漏水進來。抓漏是 用排除法,不明顯的漏水是要試過非常多方法。4 樓後陽 台有廚房,已經改成明管,洗衣機放在前陽台跟漏水無關 ,為了避免將來再有漏水,才這樣建議封掉4 樓地漏不要 再用,參報告第48頁。4樓若有洗陽台或積水,4樓該如何 排水,鑑定報告就是建議封起來。伊的判斷如鑑定報告所 載,房間2 的天花板跟內牆5 的漏水跟2~4 樓有關係,參 報告第4 頁表格,另參報告第76頁照片12,2 ~4 樓防水 層是應該做到1 樓頂版高層的位置,但是8年前的師傅沒 有做到該做的位置,該部分也有可能漏水,確切位置無法 判斷。有可能1樓本身沒有做防水層,就因為這樣就漏水 進去。3樓中柱1 、2 約在5 、6 年前有拉出去沒有使用 到,有2個明管拉出去,3樓部分都沒有使用,都蓋起來。 伊在鑑定報告都有寫。關於2 樓牆面測到7.2 的含水量, 伊判斷是2 樓外牆漏水,因為2 ~4 樓是共同的防水層, 所以我伊認為應該2~4 樓共同負責。本件2 ~4 樓都有做 防水層,也有可能是風雨從1 樓沒有做防水的地方漏進去 ,只要當初1 樓也一起做防水就可以避免。但是2~4樓當 初防水層做的深度也不夠,所以2 ~4 樓也要負責。如果 當初2 ~4 樓的防水層有做足,就有可能避免1 樓房間2 漏水。對於本件外牆部分是否有滲漏水狀況是否是從颱風 前後的數值及熱像儀差異去推斷,而不是針對外牆部分去 噴水測試,實務上如果要確認外牆有無滲漏水及位置,最 準確的方式是透過人為噴水測試鑑定。但是洞破很大只要 試水就很清楚,如果洞很小噴水很難測試出來,本件就是 很幸運中間有一個颱風,以颱風的風雨來測試整片外牆, 這個面積跟水量是人為所做不到的。一開始因為2 樓外牆 該處有一個冷熱水管進來,所以伊在該冷熱水管那邊(報 告第66頁)做噴水測試(伊本來懷疑是該處漏水),但是 測試結果顯示不是管子的問題,所以伊判斷本件房屋已經 47年,防水早就超過保固,以常理判斷就是會有問題。實 務上,颱風是最好的考驗時機,如果沒有颱風就是針對懷 疑的位置去做測試,另外再參考屋齡、防水層是否超過保 固期。防水工程跟做防水層期限、施做師傅工法有關,3 樓外牆防水工程已經8 年早就超過保固期,所以含水量會 較高,高也沒有很高,高一點點而已。房間2 外牆滲漏水
的問題跟2 ~4 樓冷熱水管、排水管沒有關係,因為3 樓 以上冷熱水管有漏的話,會先漏到2 樓,但是2 樓並沒有 漏,且伊有做2 樓冷熱水管的測試,故排除冷熱水管的問 題。另排水管是做明管,參報告第25頁第3張照片,根本 不用測試,因為廁所是天天在用,用看的就知道沒有漏水 ,破一點點也會知道,因為水只有有孔隙就會鑽,肉眼就 可以看出等語甚詳(見本院卷第276-286頁),綜合上開 鑑定報告結果及結論暨鑑定人林燕川前開證述可知,本件 原告所有系爭1 樓房屋如附圖房間1、2滲漏水原因,其中 房間1之內牆1、內牆2滲漏水與4樓,5樓有關,其修復費 用須8,145元;其中房間2之內牆3、內牆4滲漏水與2樓,4 樓有關,其修復費用須7,896元;其中房間2之外牆滲漏水 與1樓(主因)、2~4樓(次因)有關,其修復費用須5,21 8元;其中房間2之頂版及內牆5滲漏與2樓、3樓、4樓有關 ,其修復費用須16,436元;其中房間2實木櫃損害與1樓( 主因)、2~4樓(次因)有關,其修復費用須9,000元;其 中浴室天花板鏽蝕污漬清理與2樓、3樓、4樓有關,其修 復費用須3,000元。
雖原告對該鑑定報告書之結果諸多質疑,惟衡諸臺北市土 木技師公會為中立鑑定機關,殊無刻意偏頗一造之必要, 其指定之本件鑑定人員林燕川、李根才均為土木技師,為 專門技術人員且具鑑定之專門知識,應堪為本件之鑑定機 關,其等所為前開鑑定報告係依據其等土木專業經驗所為 判斷,並經多次到場實際勘查檢測。而本件鑑定所採用之 鑑定方法,核與常理無違,該鑑定結果亦無論理或邏輯上 之謬誤,或與客觀經驗法則相悖之情事。況本件實際到場 進行履勘及測試之技師即證人林燕川,業已清楚說明現場 情況及判斷依據,並經依法具結,爰認鑑定機關所為之鑑 定報告及鑑定人林燕川前開證述,與事實相符,應堪採信 。原告主張主張房間2之外牆滲漏水原因及房間2實木櫃遭 受損害原因與系爭1樓房屋外牆未維護無關,另主張本件 修復費用應以100,000元估算,另聲請補充鑑定云云,為 無理由,尚難憑採。
(三)按所有人對於對於妨害其所有權者,得請求除去之。因故 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負 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 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一項情形,債權人得請求 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民法第767 條第1項中段、第184條第1項前段、第213條第1項、第3項 分別定有明文。次按他住戶因維護、修繕專有部分、約定
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必須進入或使用其專有部分或約定 專用部分時,不得拒絕;住戶違反第1項規定,經協調仍 不履行時,住戶得按其性質訴請法院為必要之處置;專有 部分、約定專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各該區分所 有權人或約定專用部分之使用人為之,並負擔其費用,公 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1項第2款、第3項、第10條分別定 有明文。又上開規定之立法理由乃在於明確規範區分所有 權間之相鄰關係,以杜紛爭。故倘非進入相鄰區分所有權 人之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即無以完成其維護、修繕 專有部分、約定專用部分或設置管線,該相鄰區分所有權 人自有容忍之義務。經查,本件原告為系爭1樓房屋之所 有權人,被告則分別為系爭1樓房屋同棟2、3、4樓房屋之 所有權人,兩造為上下樓層鄰居,又原告所有系爭1樓房 屋如附圖房間1、2滲漏水原因,其中房間1之內牆1、內牆 2滲漏水與4樓,5樓有關,其中房間2之內牆3、內牆4滲漏 水與2樓,4樓有關,其中房間2之外牆滲漏水與1樓(主因 )、2~4樓(次因)有關,其中房間2之頂版及內牆5滲漏 與2樓、3樓、4樓有關,其中房間2實木櫃損害與1樓(主 因)、2~4樓(次因)有關,其中浴室天花板鏽蝕污漬清 理與2樓、3樓、4樓有關等情,已如前述,並有鑑定報告 在卷可查。是原告據此請求被告應共同將系爭1樓房屋, 依鑑定報告書如附表一、附表二所載修復方式,修復至不 漏水之狀態,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四)按「負損害賠償責任者,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 外,應回復他方損害發生前之原狀;第1 項情形,債權人 得請求支付回復原狀所必要之費用,以代回復原狀;不能 回復原狀或回復顯有重大困難者,應以金錢賠償其損害, 民法第213 條第1 項、第3 項及第215 條分別定有明文。 原告雖主張因本件漏水事故造成伊受有如原證4所示天花 板鏽蝕污漬、實木櫃及牆壁壁癌等損害,故被告應連帶賠 償其100,000元云云,經查,造成系爭1樓房屋天花板鏽蝕 污漬,此部分損害雖與系爭1樓房屋同棟2至4樓房屋有關 ,但此部分僅須支出清潔保養費3,000元已足,已如前述 ,故此部分費用應由2至4樓房屋連帶分擔。至造成系爭1 樓房屋房間2實木櫃損害之原因,以系爭1樓房屋外牆未維 護為主要原因,系爭1樓房屋同棟2至4樓房屋則為次要原 因,其更新費用總計為9,000元,爰認此部分修繕費用, 應由系爭1樓房屋即原告自行負擔1/2即4,500元,其餘4,5 00元則由2至4樓房屋所有權人連帶分擔,始屬衡平。是本 件原告得請求被告連帶賠償之修繕費用應為7,500元【計
算式:3,000元(天花板鏽蝕污漬清潔保養費)+7,500元 (實木櫃損害)=7,500元】,逾此部分之請求,則無理由 ,應予駁回。
四、從而,原告依前開法律關係,於請求被告為如主文第1項及 第2項所示範圍內之給付,為有理由,應予准許,逾此範圍 之請求,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經核均 與本件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贅述,附此敘明。六、本件原告勝訴部分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27 條第1 項適用簡易 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 條第1 項第 3 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為 226,330元(含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及鑑定費用220,000 元及證人出庭費5,000元),本院審酌原告所有系爭1樓房屋 漏水原因部分係可歸責於原告自己,並非全部可歸責於被告 。故本件訴訟費用應依兩造勝敗訴之比例負擔【故被告應連 帶負擔訴訟費用為193,953元(計算式:42,586元÷49,695 元×226,330 元=193,953 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餘由原 告負擔。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張明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劉彥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