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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小字,112年度,53號
CYEV,112,朴小,53,202307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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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朴小字第5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王言皓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中榮民總醫院嘉義分院間請求給付醫療
費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
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具狀補正上訴聲明,並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應繳納上訴之裁判費;提起 上訴,應以上訴狀表明對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 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民事訴訟 法第77條之16、第441條第1項第3款分別定有明文。二、查上訴人提起上訴,未表明對於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 ,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且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其 上訴之程式尚有欠缺。爰定期命上訴人補正如主文所示,如 逾期不補正者,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 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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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