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朴小字第158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
被 告 胡芯慈即胡如水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言詞辯
論終結,原定於112年7月28日下午14時30分宣判,惟因遇杜蘇芮
颱風來襲,停止上班,爰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延展宣判
期日為112年7月31日下午14時30分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上列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芳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