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朴小字第137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訴訟代理人 林麗芬
被 告 魏嘉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8日言
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1,733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註:原告請求原因事實略以:
被告於民國100年5月21日起,陸續向台灣大哥大電信股份有 限公司及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如附表所示門號之行動 電話服務並簽立契約(下稱系爭契約)。嗣後,未依約繳納 ,共積欠電信費新臺幣(下同)28,786元,及提前終止契約 之應付補償金42,947元等,共計71,733元(下稱系爭債權) ,屢經催討,均置之不理。經上開電信公司將系爭債權讓與 原告,並以起訴狀繕本送達作為債權讓與之通知,爰依系爭 契約提起本件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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