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朴小字第111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莊智淵
朱亞婷
被 告 武氏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7,939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6,166元自民國112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15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陳寶貴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係小額訴訟程序,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上訴。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路000○0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江芳耀
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起訴狀所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