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調字第486號
聲 請 人 林世賢
即 原 告
林永珍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易賢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401
,544元(計算式:訴之聲明第1項+第2項+第3項=341,544+40,000
+20,000=401,544),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41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
繳3,41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