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調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即 原 告 陳坤煌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健華、林宜龍等共有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
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應補正事項:
一、補正全體被告之正確姓名(請注意分割共有物訴訟為固有必
要共同訴訟,應列除原告外之全體共有人為被告,若有漏列
,本院即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2項第1款規定,逕以判決
駁回之)、住居所,並補正正確訴之聲明及製作附表載明各
共有人應有部分。
二、原告應依上開命補正之事項,提出補正後之起訴狀(以適格
之當事人為被告、補正全體當事人姓名、地址、完整之訴之
聲明),並按被告人數提出起訴狀繕本,以利寄送被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陳思睿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周瑞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