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嘉簡字,112年度,460號
CYEV,112,嘉簡,460,2023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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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簡字第460號
原 告 嚴志隆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聰敏間清償借款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5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補繳4,900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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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