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嘉小調字第1059號
聲 請 人 嘉義市三貴銀座管理委員會
即 原 告
法定代理人 侯明秀
訴訟代理人 鄭香第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宏正間給付管理費事件,起訴僅繳納第一審裁
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即聲請支付命令裁判費)。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15,5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500元,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金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