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嘉小字第317號
原 告 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嘉義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清敏
訴訟代理人 江文勝
被 告 何振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6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6,967元,及自民國112年1月21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84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2 年2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6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 率百分之10,逾期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20計算 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9期。
二、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三、本判決第1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周欣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嘉義市文化路308之1號)提出上訴狀(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規定:對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之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阮玟瑄
附註:原告訴之聲明及請求原因事實如附件民事小額訴訟表格化 訴狀所載。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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