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等
嘉義簡易庭(含朴子)(民事),朴簡字,110年度,223號
CYEV,110,朴簡,223,202307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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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朴簡字第223號
上 訴 人 涂晉瑞
柯美華


上列上訴人因遷讓房屋等事件,對於民國112年7月12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
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32,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
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1,500元,逾期不繳,駁回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朴子簡易庭
法 官 廖政勝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
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
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林金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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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