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電信費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補字,112年度,320號
OLEV,112,員補,320,2023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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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補字第320號
原 告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上列原告與被告陳玉玲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而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3,226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聲請支付命令所繳付之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500元,茲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補正
,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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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