遷讓房屋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補字,112年度,306號
OLEV,112,員補,306,202307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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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員補字第306號
原 告 江建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江夙偵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起訴未繳納第一審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1,50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
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1,000元,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簡鈺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 記 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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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