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小字,112年度,215號
OLEV,112,員小,215,2023072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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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員小字第215號
原 告 楊漢勇
被 告 張漢翔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
庭裁定移送前來(112年度豐小字第44號),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6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50,000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范嘉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7  日 書記官 顏麗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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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