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員林簡易庭(民事),員小字,112年度,171號
OLEV,112,員小,171,2023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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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員小字第171號
原 告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健

訴訟代理人 顏孝辰
黃國基
被 告 留志明 原住彰化縣○○鎮○○里○○路○段00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14日言詞
辯論終結,茲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肆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楊鑫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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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