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利
司法院-刑事補償(刑事),台覆字,112年度,40號
TPCM,112,台覆,40,2023071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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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決定書
112年度台覆字第40號
聲請覆審人 劉濬豪



上列聲請覆審人因重利案件,請求刑事補償,不服臺灣雲林地方
檢察署中華民國112年3月25日決定(111年度刑補字第2號),聲
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 文
覆審之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依刑事訴訟法受理之案件,因犯罪嫌疑不足而經不起訴處 分確定前,曾受羈押而請求國家補償者,應於不起訴處分確 定之日起2年內,向管轄機關為之;受理補償事件之機關認 為補償之請求,已逾請求期間者,應以決定駁回之。此觀刑 事補償法第1條第1款、第13條、第17條第1項規定自明。二、本件聲請覆審人即補償請求人(下稱聲請人)劉濬豪所涉重 利案件,經臺灣雲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認犯罪嫌疑不足,於 民國106年8月12日以106年度偵字第148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定。聲請人以上開案件業經不起訴處分確定為由,請求刑事 補償,自應於該不起訴處分確定日起2年內提出補償之請求 ,卻遲至111年9月5日始具狀為本件請求,顯已逾期。原決 定機關傳喚聲請人陳述意見後,予以駁回,經核於法並無違 誤。聲請覆審意旨,指摘原決定不當,求予撤銷,非有理由 ,應予駁回。爰決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一庭審判長法 官 高孟焄   法 官 沈揚仁
  法 官 林恆吉
  法 官 張競文
  法 官 盧彥如
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柳秋月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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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