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投簡字第299號
原 告 董晏菘
被 告 楊上融
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
事訴訟(本院111年度附民字第124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起訴,應以訴狀表 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應受判決 事項之聲明。民事訴訟法第117條前段、第244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依其情形可以 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未補正,法院應以裁 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有明文。二、經查,原告提起本件訴訟,未於起訴狀具狀人欄處簽名或蓋 章、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8日以通 知命原告應於文到5日內補正,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該通知業於112年6月12日合法送達原告,有本院南投簡 易庭送達證書1件在卷可憑,然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起訴 自非合法,應予駁回。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因訴之駁回,應 併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蘇鈺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