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投小字第313號
原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南投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張毓哲
訴訟代理人 鍾薏穎
被 告 王志中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本院112年度附民字第101號),經刑事庭裁定移送前來,本院
於民國112年7月3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6,157元,及自民國112年5月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南投簡易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並向本院繳足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蘇鈺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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