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簡字,112年度,155號
NTEV,112,埔簡,155,2023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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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埔簡字第155號
原 告 馬鳳滿
上列原告與被告阿薇拉吉斯(原名黃昱軍)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
,起訴未繳納第一審裁判費,且原因事實所憑證據欠明。查本件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萬元,應繳納第一審裁判費2,
980元。且原告應提出遭被告詐騙之相關證據資料到院,並補正
被告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
繳上開裁判費及補正相關證據資料,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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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