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埔小字,112年度,107號
NTEV,112,埔小,107,202307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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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小額判決
112年度埔小字第107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陳冠雲
陳昶名
被 告 FIRANTIKA EFENDI (阿娣,越南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5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16,218元,及自民國112年7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2,8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16,218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除下列理由要領外,本件原告已自行扣除零件更新之合 理折舊,並按被告過失責任比例百分之30(原告自陳其承保 車輛駕駛人過失責任比例百分之70)計算減縮請求金額,無 其他爭執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僅記 載主文,其餘省略。
二、關於被告抵銷抗辯部分:
  本件被告以因本件事故受有傷害而支出醫療費用之損害等語 為抗辯。依本件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固可認被告確因 本件交通事故受有傷害乙節,惟被告此部分主張並未提出診 斷證明書、醫療費用單據等以實其說,即難認被告就本件交 通事故受傷所受損害數額為何,則被告此部分抵銷抗辯,自 屬無據,應予駁回。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埔里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訴訟費用計算式:
裁判費(新臺幣) 1,000元
通譯費 1,800元
合計 2,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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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