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請求權不存在
南投簡易庭(含埔里)(民事),投簡字,111年度,528號
NTEV,111,投簡,528,20230724,2

1/1頁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投簡字第528號
原 告 阮金田



訴訟代理人 歐嘉文律師
被 告 蔡麗紅
輔 佐 人 白宸
上列當事人間確認請求權不存在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5月29日
所為之判決,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27行有關「稱存放資料」之記載,應更正為「稱存放資材」。
事實及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第2頁第27行有如本裁定主文所示誤寫 之顯然錯誤情形,應予更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南投簡易庭 法 官 許慧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藍建文

1/1頁


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