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簡聲字第46號
112年度湖簡字第936號
原 告 邱紹榕
訴訟代理人 邱育彰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間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及
請求停止執行事件,茲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而有起訴不合法定程式者,即依民事
訴訟法第249條規定,駁回原告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之訴及停止
強制執行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補正被告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或
居所(原告起訴狀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44條第1項第1款載明
被告之法定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6 日
書記官 許慈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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