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調解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司調字,112年度,307號
NHEV,112,湖司調,307,202307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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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司調字第307號
聲 請 人 簡麗仙


相 對 人 簡麗蘭
上列當事人與相對人簡麗蘭間聲請調解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 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分別定有明文 。又此項規定於聲請調解之管轄法院準用之,同法第405條 第3項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相對人住所地位於新北市蘆洲區,有聲請人陳報之地址  及個人戶籍資料查詢可稽,依前揭規定,本件應由臺灣新北 地方法院管轄。茲聲請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調解,要屬 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4  日 內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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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