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請公示送達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司聲字,112年度,21號
NHEV,112,湖司聲,21,202307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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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內湖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湖司聲字第21號
聲 請 人 仲信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陳奕均
相 對 人 羅誠漢即羅吉村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向相對 人戶籍址郵寄債權讓與通知之存證信函,經郵局以招領逾期 為由退回,因相對人行方不明,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 等語。
三、經核,聲請人主張之情,已據其提出債權讓與聲明書、存證 信函及退件信封等為證。且相對人未居住於其戶籍地址等情 ,亦有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汐止分局民國112年7月3日新北警 汐刑字第1124215897號函附卷可佐。堪認本件聲請合於前揭 規定,應予准許。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內湖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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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