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復漏水等
內湖簡易庭(民事),湖簡字,111年度,1570號
NHEV,111,湖簡,1570,202307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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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湖簡字第1570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金泰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朱偉萍間請求修復漏水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12年6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上訴人對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部分之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徐文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朱亮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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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