竊盜
內湖簡易庭(刑事),湖簡字,112年度,296號
NHEM,112,湖簡,296,202307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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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12年度湖簡字第29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建雄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
偵字第958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郭建雄犯竊盜罪,處罰金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未扣案之犯罪所得金牌台灣啤酒肆罐均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惟證據並所犯法條欄第1 項第3行,關於案發現場監視器翻攝照片張數部分,應更正 為:「9張」。
二、因簡化判決,應適用之法條部分,檢察官聲請書已敘明實體 處罰條文,不再多列其餘法條。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曾揚嶺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內湖簡易庭 法 官 許凱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請求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日期為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許慈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利益,而竊佔他人之不動產者,依前項之規定處斷。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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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