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人異議之訴
中壢簡易庭(民事),壢簡字,112年度,840號
CLEV,112,壢簡,840,2023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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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840號
原 告 吳寒菁

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律師
原 告 吳棠暐 彰化縣○○市○○路000號
吳昌益 臺北市○○路○段000號10樓之3
被 告 凱基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龐德明
訴訟代理人 吳唐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吳棠暐、吳昌益為原告吳侑達之承受訴訟人。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168條規定:「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 有繼承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同法第178條規定: 「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 續行訴訟。」
二、經查,本件原告吳侑達已於起訴後之112年6月8日死亡,有 除戶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見本院卷第9頁)。吳侑達死亡後 ,其繼承人為吳寒菁吳棠暐及吳昌益,有親等關聯查詢結 果在卷可參。且上開繼承人尚未拋棄繼承,亦有家事事件公 告查詢結果在卷可參。又原告吳寒菁雖已具狀聲明承受訴訟 ,然因吳棠暐、吳昌益未聲明承受訴訟,故依法由本院依職 權裁定命其承受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 元)。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書記官 巫嘉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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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