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壢簡字第722號
原 告 祭祀公業葉益有
法定代理人 葉日舜
訴訟代理人 蔡尚樺律師
被 告 葉雲鐘
葉雲飛
葉雲長
葉雲治
葉雲仁
葉自然
葉春米
葉雲庭
葉雲淡
葉雲汝
黃葉保妹
陳葉絲縈
葉桂花
葉秀春
葉月娥
葉雲豪
葉雲昌
葉文山
葉美雲
葉麗雲
上一人之
法定代理人 李正剛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葉雲汝
被 告 葉春李
法定代理人 林佳生
被 告 葉春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地上權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民國112年8月7日下午3時50分,在本院中壢簡易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規定:「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 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 銷地上權登記事件,就原告請求權基礎有應行調查之事證, 尚待調查,應再開言詞辯論。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周仕弘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巫嘉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