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壢小字第766號
原 告 吳家宇
被 告 陳子祈
訴訟代理人 陳宇森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4
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003元,及自民國112年3月2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原告其餘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10分之4,餘由原告負擔。本判決原告勝訴部分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原告得請求之車輛修理費經計算零件折舊後為新臺幣8,003元,逾此部分之請求,則屬無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中壢簡易庭 法 官 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9 日 書記官 鄭涵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