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債務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2年度,1262號
SJEV,112,重簡,1262,2023072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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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262號
原 告 黃琬琇
被 告 陳維綸


訴訟代理人 黃智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 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 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前段、第28條第1項分別定有 明文。
二、本件被告陳維綸黃智偉住所地分別在新北市新店區、臺北 市北投區,有其個人戶籍查詢資料結果在卷可稽,依民事訴 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之規定,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 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之一之臺灣臺北 地方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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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