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簡字第1172號
原 告 尤怡仙
上列原告與被告希品室內設計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77,38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880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2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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