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2年度,2250號
SJEV,112,重小,2250,2023072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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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2250號
原 告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訴訟代理人 彭裕文
被 告 胡惠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係依消費借貸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清償借款,雖 陳報被告之住所地在新北市○○區○○路0段00號之2,惟被告已 於起訴前之民國111年12月6日將住所地遷移臺北市○○區○○ 街00號6樓,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表在卷可稽,依 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規定,本件自應由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管轄。茲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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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