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2年度,2226號
SJEV,112,重小,2226,2023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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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2226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松季
訴訟代理人 梁晶翔
上列原告與被告蔡易辰(原名蔡清居)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3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
,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
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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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