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2071號
原 告 劉惠玲
被 告 卓世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12年7
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1 日 書記官 楊家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