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斡旋金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2年度,2006號
SJEV,112,重小,2006,202307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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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2006號
原 告 荷馬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加昇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斡旋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三重管理顧問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40,000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
付命令費用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
之23、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後3日內補正,如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楊家蓉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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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荷馬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