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月費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2年度,1833號
SJEV,112,重小,1833,202307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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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小字第1833號
原 告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尚義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月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廖宜婷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
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5
3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尚應補繳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第436條第2
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
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張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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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柏文健康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