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停車費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2年度,1560號
SJEV,112,重小,1560,2023071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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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1560號
原 告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實貴孝夫
訴訟代理人 陳昱瑄
陳定康
複訴訟代理
曾妍珊
被 告 張財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停車費事件,於民國112年7月4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叁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葉靜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1、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2、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8  日 書 記 官 王春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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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灣普客二四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