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小字,112年度,1462號
SJEV,112,重小,1462,202307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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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12年度重小字第1462號
原 告 張寬楨


被 告 張竣閎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等案件,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由本院刑事庭以111年度附民字第873號
裁定移送前來,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
如下:
  主  文
一、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下同)27,836元,及自民國111年6
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
二、本判決得假執行。
理由要領
一、本件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
訟法第386條各款所列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
而為判決。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8第1項規定,記載主文及第三 項之判斷外,其餘理由省略。   
三、查原告因遭詐欺而轉帳27,836元至中國信託商業銀行帳戶( 000-000000000000),為被告於民國110年3月某日向不知情 之訴外人賴亭妤借用,嗣不知情之訴外人賴亭妤將上開匯入 款項提領後轉交被告,被告再轉交詐欺集團成員「傅振育」 等事實,業經本院調取111年度金訴字第670、1552號刑事卷 宗核閱屬實,並經判處罪刑,堪信為真。從而,原告依侵權 行為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27,836元及按年息5%計算之法 定遲延利息,為有理由,應為准許。 
四、本件係小額訴訟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原告陳明願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並無必要。又本件 係原告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由刑事庭合議裁定移送本院 民事庭事件,免納裁判費,本件訴訟中亦未生其他訴訟費用 ,故無訴訟費用額確定及諭知負擔,併此敘明。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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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