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簡字第2064號
原 告 吳沅蓁
訴訟代理人 李玉蘭
被 告 普匯金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姚木川
被 告 周紋如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李奕伽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2年8月18日下午4時2分 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有以徐澋為證人加以調查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法 官 趙義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張裕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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