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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0年度,793號
SJEV,110,重簡,793,2023070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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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79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宇呈摩特輪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俐安
訴訟代理人 吳恆輝律師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陳建志


訴訟代理人 陳瀅亘
吳晉賢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4月21日
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 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 回之,民事訴訟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而此規定依同法 第436 條之1 第3 項規定,於簡易訴訟程序亦準用之。二、本件上訴人不服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惟未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2年6月2日裁定命其收受裁定後於3 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6月9日送達上訴人,有該裁定 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上訴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 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附卷足憑,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 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 第3 項、第442 條第2 項、第95 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雅婷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3   日



書記官 陳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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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宇呈摩特輪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