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三重簡易庭(民事),重簡字,110年度,2237號
SJEV,110,重簡,2237,202307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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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237號

原 告 莊勻緯

林瓊美

前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宋兆明
被 告 廣潤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慶志
被 告 林永薇
前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科禎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6月15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8月3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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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廣潤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興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