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三重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重簡字第2237號
原 告 莊勻緯
林瓊美
前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宋兆明
被 告 廣潤興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慶志
被 告 林永薇
前2 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陳科禎
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業於民國112年6月15日宣示辯論終結,並定於112年8月3日宣判,茲因本件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有再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三重簡易庭 法 官 王凱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7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采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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