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鳳山簡易庭(民事),鳳補字,112年度,328號
FSEV,112,鳳補,328,202306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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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補字第328號
原 告 謝麗珍

被 告 黃宗賢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12,000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14,000元/平方公尺
×占用面積8平方公尺=112,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22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嘉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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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