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鳳小字第58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凃雅苓
被 上 訴人
即 原 告 黃嘉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2年5月15日
本院鳳山簡易庭第1審判決對其不利部分不服,提起第2審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600元,應徵第2
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準用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藍雅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3 日
書記官 蔡毓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