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重劃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行政),訴字,111年度,82號
KSBA,111,訴,82,202306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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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111年度訴字第82號
原 告 李美金

訴訟代理人 許景鐿律師
被 告 高雄市政府
代 表 人 陳其邁
訴訟代理人 林川田
劉恩秀
鄭季秦
輔助參加人 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代 表 人 吳文彥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土地重劃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市府都市發展局應參加本件被告之訴訟。
  理 由
一、按行政法院認其他行政機關有輔助一造之必要者,得命其參 加訴訟,行政訴訟法第44條第1項定有明文。二、本件原告所有坐落○○市○○區○○段小段479-3地號土地及同段5 15建號部分房屋(下稱系爭房地),經被告以99年3月1高市 府都一字第0990010000號公告「變更○○市市計畫主要計畫( 配合交通部『臺鐵捷運化-○○市區○路地下化計畫』)案(第二 階段:站區及站東)」及99年3月2高市府都一字第09900114 97號公告「擬定○○市市計畫細部計畫(配合交通部『臺鐵捷 運化-○○市區○路地下化計畫』)案(第二階段:站區及站東 )」劃入整體開發範圍並規劃為6米道路用地在案;被○○市 地重劃實施辦法第7條第2項規定,○○市計畫指定整體開發之 地區為○○市71期市地重劃區範圍,並依上○○市計畫細部計畫 規劃辦理後續公共設施用地開闢(含前開6米道路)。三、由於原告質疑其所有系爭房地遭劃入整體開發範圍並規劃為 6米道路用地之必要性,被告為釐○○市計畫規劃之緣由,已 陳明○○市府都市發展局有參加訴訟輔助被告之必要。為便利 訴訟之進行,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 孫 國 禎
法官 曾 宏 揚
法官 林 韋 岑
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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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