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高等行政法院裁定111年度訴字第139號原 告 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代 表 人 曾國基 訴訟代理人 黃耀光 曾友和 蔡奇宏 被 告 臺南市政府衛生局代 表 人 蘇世斌 訴訟代理人 蔡忠達 張芝惠 張芳馨 上列當事人間傳染病防治法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高雄高等行政法院第二庭 法官 孫 國 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不得抗告。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6 日 書記官 周 良 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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