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銷遺產分割等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2年度,994號
KSEV,112,雄補,994,202306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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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994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鴻聯
訴訟代理人 呂承
上列原告與被告謝瑞生等間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
雖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2,320 元。按訴訟標的之價額,
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
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
第77條之1 第1 項、第2 項定有明文。債權人行使撤銷權之目的
,在使其債權獲得清償,故應以債權人因撤銷權之行使所受利益
為準,原則上以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計算其訴訟標的價額;但
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低於債權人主張之債權額時,則以該
被撤銷法律行為標的之價額計算(最高法院97年度第1 次民事庭
會議決定參照)。又債權人提起撤銷詐害訴訟,就訴訟標的所有
之利益自應全部計入訴訟標的價額,並應併計至起訴時止之利息
及違約金(臺灣高等法院109 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研
討結果參照)。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被告間就坐落高雄市○○
區○○段000○0 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660 建號建物(即門牌號碼高
雄市○○區○○街00○0 號房屋,與前揭土地合稱系爭不動產)之遺
產分割協議債權行為及所有權移轉登記物權行為,並請求塗銷所
有權移轉登記,依前揭規定,原告之債權額除本金212,159 元外
,應加計相關利息及違約金(請計算至訴訟繫屬日即民國112 年
5 月8 日),並與被告間就被繼承人謝洪美花遺產所為分割協議
標的之交易價額,擇低者為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惟原告未於起訴
狀載明其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致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及
計算裁判費。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
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上開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宗翰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做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9 日
書 記 官 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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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