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交通)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2年度,989號
KSEV,112,雄補,989,202306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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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989號
原 告 吳星杰
訴訟代理人 宋明政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州月間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
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26,010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930 元。又因原告於起訴之同時,另具狀聲
請訴訟救助(本院112年度雄救字第24號),則如經准予訴訟救
助確定,於訴訟終結前,原告得暫免繳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
訴訟費用;惟如該訴訟救助案件經駁回聲請確定,則原告應於裁
定駁回確定之翌日起7 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
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2 日
書 記 官 吳語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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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