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位
高雄簡易庭(民事),雄補字,112年度,864號
KSEV,112,雄補,864,202306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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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雄補字第864號
原 告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訴訟代理人 柯易賢
被 告 呂明珠
呂明照
呂勝芳
呂明華
呂月琴
呂柏亨
上列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 定有明文。次按家事事件法所定家事事件由少年及家事法院 處理之;因繼承回復、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 真偽或其他繼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為丙類事件;因繼承回復 、遺產分割、特留分、遺贈、確認遺囑真偽或繼承人間因繼 承關係所生請求事件,得由繼承開始時被繼承人住所地之法 院或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法院管轄,家事事件法第2條前 段、第3條第3項第6款、第70條分別定有明文。而代位分割 遺產訴訟,所涉者同屬繼承人間之訴訟,被告並得以被代位 人之一切抗辯對抗代位人,其本質仍與丙類事件相當,應屬 家事事件。
二、經查,原告主張債務人即訴外人甲○○積欠現金卡債務未清償 ,為甲○○之債權人。原告依民法第242條、第1164條等規定 ,代位甲○○訴請分割與被告共同繼承之被繼承人呂陳匏所遺 之坐落高雄市○○區○○段000地號土地(面積為21平方公尺, 權利範圍為全部),揆諸前揭說明,核屬家事事件法第3條 第3項第6款所定丙類家事事件,是本件應以呂陳匏生前最後 之住所地及主要遺產所在地之法院即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 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應有違誤,爰依職權 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陳安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2  年  6   月  17  日 書 記 官 林勁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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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